來源:泰山晚報
2021-01-14 10:16:01
經營藥品必須具有經營許可證,然而個別人受利益驅使,明知無證仍買賣藥品從中牟利,最終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被告人蘇某因無藥品經營許可證而從事藥品經營被寧陽縣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15萬元。
“把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拿出來看一下。”“我沒有藥品經營許可……”在寧陽縣藥品監管部門的一次檢查行動中,工作人員發現蘇某經營的某藥店涉嫌無證經營藥品行為,遂依法予以立案調查。據瞭解,自2016年以來,蘇某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多次購進各類藥品並在其經營的藥店對外銷售,期間蘇某經營的各類藥品數額達30餘萬元。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蘇某於2020年5月到寧陽縣公安局投案自首並上繳非法所得。
經寧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蘇某違反國家藥品經營許可管理制度,無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從事藥品銷售,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經營罪,遂作出上述判決。“藥品事關人體健康,要有經營許可證方能對外銷售。”寧陽縣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説。同時,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不要輕信無證經營藥品者的説辭,因其資質難以保證,購買藥品最好遵從醫囑,從正規渠道購買,做到“買前看資質,買時辨真假,買後留款單”,切實保障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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